五湖建设有限公司

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资溪县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8执62号
申请执行人: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316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581646554N。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资溪县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人民政府南侧敬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MA36W7MM10。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资溪县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双方在诉讼阶段达成的一致调解协议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资溪县五湖建设有限公司账户19318012431210000000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邹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