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怀化五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4民初64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三元,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丰收村。
法定代表人:常春。
原告***与被告怀化五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8796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土石方运输协议。2017年11月30日全面验收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387961元,依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2月付清全部款项。原告曾提起诉讼,被告承诺在2018年中秋节付清全部款项,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未付,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原告***签订土石方运输协议的不是本案被告怀化五湖建设有限公司,在溆浦县卢峰镇丰收村亦无怀化五湖建设有限公司,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浩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