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21民初1388号
原告:施甸县伟业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自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山市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水长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施甸县伟业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施甸县伟业砂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甸县伟业砂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