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1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钱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XX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新钱塘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浙XX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7.5元(已缴纳5351元),由**负担。
***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