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3720号
原告:***。
被告:漯河市四通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漯河市四通泵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