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952号
原告:***,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毅(特别授权),浙江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火才(特别授权),浙江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季玲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吴宙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