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21号
原告:**,男,7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康市益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介仁。
第三人:朱灵慧,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原告**与被告永康市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朱灵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璐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并非本案被告永康市益仁工贸有限公司,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 璐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李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