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7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嘉祥,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鹏,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西映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二路39-13-2号、-3号、-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尚辉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17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8号楼12层1222。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映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尚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映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尚辉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价值以67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为本次财产保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映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尚辉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以670万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