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74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严峻,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严峻。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二路39-13-2号、-3号、-4号。 法定代表人:严峻。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177室。 法定代表人:严峻。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8号楼12层12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与被告严峻、被告***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严峻、被申请人***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价值以670万元为限。本院据此裁定已冻结各被告670万元银行存款。此后就本案本院作出(2020)辽0291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民终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严峻、***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670万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