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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严峻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740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峻,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1505室。 法定代表人:严峻。 被申请人: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二路39-13-2号、-3号、-4号。 法定代表人:严峻。 被申请人:大***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177室。 法定代表人:严峻。 被申请人: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8号楼12层12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严峻、被告***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严峻、被申请人***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价值以670万元为限。本院基于该裁定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续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严峻、被申请人***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大连尚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尚坤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670万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