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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佳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03民初3193号
原告,住所地泉州市洛**。
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泉州市佳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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