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佳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佳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03执1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泉州市佳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杏宅工业区(泉州泰发针织有限公司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752351-X。

法定代表人王丽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佳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曾毓群

执行员  张英杰

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