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03执1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泉州市佳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杏宅工业区(泉州泰发针织有限公司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752351-X。
法定代表人王丽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佳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曾毓群
执行员 张英杰
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