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华申请执行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0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鹿执字第298-1号
申请执行人丁华,女,生于1973年5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北大街二段2附7号。市民。
被执行人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万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玉 玺
审判员 王 俊 友
审判员 万志勇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 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