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22财保78号
申请人: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地址:修武县。组织机构代码:78506809-8。
法定代表人:蒋文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侯敬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申请人:王姗姗,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申请人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王姗姗银行存款26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066219192016000024,责任限额为26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王姗姗银行存款26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云台山塑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吕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