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528(2019)陕05执异28号
101221009申请人:陕西***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11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凯峰农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1960717****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现在华山监狱服刑。
197785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居民。
198242112203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201922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峰农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作物营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本案执行标的债权转让合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及双方于2019年2月27日在《三秦都市报》上刊登的该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陕西***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取得的本院生效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判项下的全部权利和权益一并转让给申请人陕西***作物营养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2月27日在《三秦都市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陕西凯峰农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向债务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陕西***作物营养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该笔债权的主体资格,其申请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陕西***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0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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