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3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615237119,地址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朱正飞。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