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2447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