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1030号
原告:***,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解放路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通银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