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561号
原告:***,男。
原告:**,女。
被告: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经理。
被告:浙江长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刘涛,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长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