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93号
原告:**,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原告**诉被告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诉来本院,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