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018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22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说明,双方已达成和解,明确表示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