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475号
原告:**,女。
被告: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诉来本院,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琳
书 记 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