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京淮物资有限公司、某某、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执复202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京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泗阳县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2019)苏08执异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安市京淮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淮公司)与***、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泗阳县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昌公司)、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中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淮中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一、***、盛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钢材款430万元,并承担自2010年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1.3倍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二、大家置业公司对***所欠430万元钢材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三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京淮公司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淮安中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淮中执字第0078号。2012年11月26日,淮安中院作出(2012)淮中执字第78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大家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洪泽县××路盛世××小区××、××、××、××、××、××、××共××商品房价534万元变卖给案外人王建中。上述商品房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同时向洪泽县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已于2012年11月26日执行终结。

***于2019年向淮安中院提出异议称:其为被执行房产的实际买受人,早在2009年就与大家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洪泽盛世华庭小区三期33幢B23-1门面房,支付了购房款。2015年房屋建成交付后异议人实际占有上述房屋使用至今。大家置业公司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淮安中院在处理京淮公司与大家置业公司执行案件中未经实地调查,更未核实涉案财产的真实情况,未经拍卖直接以“以物抵债”方式将本属于异议人的财产执行给案外人王建中,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淮安中院(2012)淮中执字第78号民事裁定。

淮安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因本案已于2012年11月19日执行终结,案外人***未能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故其要求撤销(2012)淮中执字第0078号民事裁定的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该院不予支持。遂作出(2019)苏08执异56号执行裁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淮安中院(2018)苏08执异56号执行裁定、(2012)淮中执字第0078号民事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异议请求。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淮安中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淮中执字第78号民事裁定,裁定涉案房屋归买受人所有,本案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即已终结。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如复议申请人对淮安中院该执行行为不服,可通过执行监督途径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执异5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峰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唐志容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