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民初129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大庆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阳县卢集镇卢集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被告:***,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因双方和解,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8元,减半收取4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丛梅
审 判 员 孙笑彬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沈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