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2277号之一
原告:南岸区华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73号2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2L3481。
经营者:**,女,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岸区华渝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岸区华渝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岸区华渝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6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岸区华渝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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