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昭通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291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住云南省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砚山县源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昭通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沈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