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291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住云南省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砚山县源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昭通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沈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