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677号
原告:***,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恩,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阳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娜,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戴晓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丽园
书 记 员 孙晓楠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677号
原告:***,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恩,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阳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娜,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戴晓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丽园
书 记 员 孙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