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阳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养老保险损失等各项诉求提出了仲裁时效抗辩。被上诉人对其与上诉人曾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无异议。因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实际工作至2018年8月。上诉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上诉人一审中提交视听资料一宗用以证实其不断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本案应综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实际工作的截止时间、上诉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持续状态及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对上诉人提起涉案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作出认定,在正确认定时效问题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各项诉求进行实体审查、作出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