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2572号 原告: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565181E,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1-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