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天天教育培训中心、无锡市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7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锡山区天天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田煜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水岸佳苑大成路12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快***购食品超市经营者,该超市现已注销),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创宜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沪家艺中心4-121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恒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B座三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恒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凤宾路1-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无锡市锡山区天天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天天教育中心)、无锡市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锡山区快***购食品超市(以下简称**购超市)、无锡创宜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宜美居公司)、无锡恒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廷商管公司)、无锡恒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廷实业公司)、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庭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购超市经批准已注销,由其经营者***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天教育中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天天教育中心无需承担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购超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就本案关键鉴定检材,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购超市停业期间的物业费、房租和管理服务费属于停工损失,明显不合常理,上述费用与**购超市是否被淹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停业损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天天教育中心与美联公司之间为承揽关系,天天教育中心对定作、选任或指示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美联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购超市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来主张损失,天天教育中心亦非本案适格被告,故无需承担责任。 美联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购超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遗漏关键责任主体***,应当追加***作为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介绍业务给***的是***,与美联公司无关。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宜美居公司辩称:案涉损失与创宜美居公司无关。美联公司在拆墙过程中,明知现场有大量消防管道与消防栓,却暴力拆除墙体,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共同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怡庭物业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其意见同美联公司一致。 **购超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天天教育中心、美联公司、创宜美居公司、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怡庭物业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合计1955891.67元,其中货物损失为1124734.79元、装修损失为162197.77元、停业损失为668959.11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天天教育中心、美联公司、创宜美居公司、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怡庭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4日,恒廷商管公司为出租方(甲方)与***为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ASGXXX),约定:甲方同意自2015年3月18日起收回××街××号××号和水岸街XX号XX号的全部二层商铺,建筑面积3788.82平方米,甲乙双方在2013年2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17日终止,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租赁××街××号××号和水岸街XX号XX号一层部分商铺,重新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位于××街××号××号,水岸街XX号XX号(1层部分)商铺,建筑面积为3368.88平方米,房屋现状为毛坯,承租用途为经营超市(一楼部分区域规划为中小型餐饮),租赁期限为8年(含3个月免租期),自2015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的租金为856876元、管理费为571248元。合同另对装修、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后恒廷实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14年10月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延长合作期限,调整为自2015年3月18日至2030年3月17日,原合同期限内租金及管理服务费不变。 2018年3月18日,恒廷实业公司为出租方(甲方)与汪莲娟为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ASGXXX),约定:租赁标的位于××街××,水岸街XX、XX二层,一层部分商铺,建筑面积为4072.15平方米,商铺现状为毛坯,承租用途为经营足浴、超市,租赁期限为8年(含18个月免租期),自2018年4月18日至2026年4月17日,2021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的租金为561888元、管理费为374592元。合同另对装修、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21年6月15日,恒廷实业公司为出租方(甲方)与天天教育中心为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标的位于A区××街××号××楼××商铺,面积约1590平方米,现状为毛坯,用于经营教育培训,租赁期限为3+2,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4日,含2年免租期;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及公共大厅区域内原有隔墙、附着物等的拆除清理,相关费用乙方承担。2021年5月21日,恒廷实业公司已与天天教育中心签订商业用房交接收表,该表载明电气、消防、装修等情况。 2021年7月5日,怡庭物业公司为物业管理公司(甲方)、天天教育中心为装修单位(乙方)、创宜美居公司为装修施工单位(丙方)签订《装修施工安全责任书》,约定:丙方所承包的装修施工项目乙方须向甲方出具《装修施工许可证》、《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审核批准复印件,经甲方审批并签署本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禁止丙方入场施工,安全责任书另对施工人员、时间、现场、消防安全等管理,事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该安全责任书后附创宜美居公司营业执照、施工图纸、装修事项告知书、施工管理协议等材料。 2021年7月5日,天天教育中心为甲方与**购超市为乙方,签订《安全协议合同》,因甲方要装修**购超市三楼商铺,为不影响乙方一楼和二楼正常营业,约定:甲方在装修期间:1.安全保障:施工时注意泥沙粉尘或异物掉落及污水漏下,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或异物掉落砸到**、员工,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提前做好安全措施再施工。协议另对接水接电、装修垃圾、共用货梯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关于事发经过,**购超市称:2021年7月1日、2日时,天天教育中心已有人员进场施工,有石头掉落在超市,其与物业人员至现场查看时发现已经开始施工,当时尚未签订施工安全合同,事发当日14时许,其与天天教育中心签订安全协议后,其与天天教育中心、恒廷实业公司一同到三楼查看时,现场已经开始拆除工作,出事的那堵墙还未拆除,天天教育中心与施工方正在商量是否要拆墙,后其离开现场,16时05分许发现上面开始漏水,据其了解15时许已被敲断,但施工人员未通知物业也未通知其,其就通知了物业,物业说正在处理,其到现场查看时有拆除人员、物业人员、恒廷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天天教育中心称:其租赁房屋时,恒廷实业公司向其提交开发商的平面图,交付状态为足浴店租赁完毕的状态,拆墙时其不在现场。创宜美居公司称:其不负责拆墙,事发时不在现场。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称:事发时其不在现场。怡庭物业公司称:事故发生原因为天天教育中心的装修施工单位在拆除隔断墙时野蛮施工,导致消防栓及连接管脱落造成浸水。在签订安全责任书前,天天教育中心已未经其准许开始装修,在**购超市和其要求下停工,事发当日13时许,天天教育中心、创宜美居公司与其签订三方装修施工安全责任书,14时许其上门,现场未有人员施工,16时06分,其接到恒廷商管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说消防喷淋漏水,其关闭消防喷淋,16时11分其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非喷淋漏水而是商铺内消防栓被破坏,其在现场看到有小型挖机一台,在场人员称系帮天天教育中心装修的,整堵墙倒塌掩埋了漏水点,因消防管管压较大,16时15分其至地库打开车库消防终端和消防栓排水,由于消防总阀与漏水处之间有管存水,现场仍有大量水漏出导致**购超市浸水,16时20分其工作人员至现场协助清理室内积水至18时积水排净。***、美联公司称:事发时其不在场。 关于拆除隔断墙的施工单位,天天教育中心称:其将装修分别承包给美联公司和创宜美居公司,其中美联公司负责拆墙,创宜美居公司负责后续装修;***由恒廷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居间介绍,因三楼前租户是美联公司装修,对房屋结构较为熟悉,***系美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向其强调要人工拆除,给其的报价也是人工拆除的价格,双方在洽谈时,美联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人员拆墙,其与美联公司尚未签订合同也未支付装修款,事发前其未安排人员拆墙。创宜美居公司称:事发时其处于设计阶段,尚未进场,要等美联公司拆旧结束才进场,***曾问其要施工图纸,事发后天天教育中心继续要求其装修,其才与天天教育中心签订装修合同后进场装修。***、美联公司称:其仅与天天教育中心进行磋商,因天天教育中心认为其报价过高,未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就介绍***做,***非其员工,创宜美居公司总包装修工程,***根据创宜美居公司提供的图纸拆墙,事发后***的挖机被**购超市扣留两个月。 天天教育中心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其法定代表人田煜文与***的记录显示:2021年3月21日田煜文问,**,图和报价明天给我?***于次日将水岸佳苑A区超市三楼拆除报价发给田煜文,该报价单载明将现出租面积(2000平方米)内原隔墙拆除的不含税报价为361799元。2021年6月23日***再向田煜文发送天天教育拆除报价表,田煜文回复太高了,双方约定面谈。公司名称为美联公司的工程价格分析表载明的墙体拆除、垃圾等费用不含税价格为138397.37元。2021年7月4日,田煜文问,**,明天把合同什么的签一下,安全协议还有工程合同。***回复好的。在水岸-天天教育装修对接群中,2021年7月2日,创宜美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发送恒廷实业公司会议纪要,田煜文称群里**只负责拆除这块,***回复知道。2021年6月25日恒廷实业公司关于天天教育中心进场装修专题会议纪要载明:预计7.1进场,拆墙过程不得暴力拆除,避免影响二楼超市;消防需与***单位做好对接工作,消防维保由物业负责;进场装修前提供平面***并前往物业办理进场手续。该会议纪要装修人员处载明为“何”、“张”。2021年6月22日,***将敲墙图和平面布局图发送给***,***回复谢谢。天天教育中在***在发送图纸给***时已明确告知消防水管那面墙不在拆除范围内。2021年7月7日***将微信名为“**拆除上海分部”的微信账号推送给田煜文,当日及之后几日,田煜文通知***到超市、参加装修启动会议、签合同等事宜,***均未回复。2021年7月7日“**拆除上海分部”的微信添加田煜文为好友,“**拆除上海分部”回复田煜文的电话号码为188××******,该电话号码在支付宝的实名认证为海兵(张*兵)。 2022年4月23日田煜文与188××××****通电话,在电话中,田煜**问对方是否为**拆除,对方回复是的,他知道田校长;田煜文问2021年7月5日在水岸XX号三楼用挖机挖墙是谁安排的,**拆除回复挖墙不是你们学校的活吗,其是**介绍干的活,***帮其牵线,不是***安排其干活,是介绍;田煜文问其与谁联系,谁通知其到现场干活,**拆除回复通知不是那个叫什么群里面的吗;田煜文问群里面谁通知的,**拆除回复没有人让我过来,我自己不知道那边有活,我自己跑过去的?田煜文问其与谁对接,**拆除回复一个什么校长,反正是一个女的,田煜文称前期都是和***对接,**拆除是突然有一天加到群里,后来出了事现场要沟通,也是***通知**拆除到现场,是谁通知的,为什么**拆除会去挖墙,**拆除回复装修的那个老板,当时出图纸的老板;田煜文称出图纸的老板不负责拆墙,拆墙一直是田煜文与***对接,**拆除回复田煜文一直与***对接不错,是田煜文的报价***不做,介绍给其,机械也是其自己的,***认为没有机械做的话不划算,就将其介绍过去,田煜文称与***对接时要求全人工敲墙,没有机械一说,**拆除称拆的时候为什么不说全人工的事情,田煜文回答不知道**拆除在里面干活,**拆除称出事前学校、出图纸的施工方、物业都有人到现场,报价单没有人工敲墙一说,人工属于辅助,其工作的时候校方都有人在场的,田煜文称校方的谁在现场,你跟谁对接跑去施工,要讲清楚,否则要让法院出调查令,**拆除回复调查吧。 法院根据天天教育中心提供的电话联系提供的电话联系**拆除***(188××××****),*****:其经***介绍到天天教育中心进行拆墙工作,***虽然有公司但没有机械,天天教育中心给出的价格***无法接受,因其自带机械,就介绍给其,当时是***将其带到天天教育中心与一名女校长商谈的,谈好的价格是70000元,其还加了一个群,事发前两天其已进场施工,其系按图施工,在拆了几堵墙后发现剩下的墙出现倾斜,可能变成危墙,就通知了天天教育中心、图纸提供方和物业,三方都到场看过,没说什么,其就问是否要把剩余的危墙也拆了,天天教育中心和图纸提供方没有反对,其继续施工。事发时其在拆旁边的墙时,装有消防水管的那堵墙被震倒,当时天天教育中心、图纸提供方和物业均不在场。其系个人施工,没有公司,事发后挖机被超市扣留两个月,拆墙的工资也未收到,目前人在上海,因沪锡两地的防疫政策暂时无法回无锡。**购超市对***的**不认可,认为系其个人**。天天教育中心对***的**不认可,对于其与美联公司的关系,坚持其在庭审中的**。创宜美居公司对于***的**不认可。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对***的个人**不认可,其**内容与**购超市的**及提交的证据相矛盾,没有证据佐证。怡庭物业公司对***的上述**不认可,认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美联公司、***对法院对***的询问内容真实性认可,能够证明其不是适格的原告。 天天教育中心提供的事发当日现场照片显示,现场有挖机一台作业。天天教育中心称:其自2021年3月初即与美联公司老板***对接拆墙工作,后双方就拆墙事宜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当面沟通,根据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4日晚上田煜文已经与***就明天签合同的事宜达成合意,事发后***刻意不回信息,在田煜文要求***出面解决时未有答复且退出施工群,并于2021年7月7日上午将***微信推送给田煜文告知为现场施工人员,在此之前田煜文从未与***见面也不认识***,***也是被***拉进施工群并安排施工,其对于美联公司与***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在电话中仅强调是***介绍,但对何时介绍,介绍给天天教育中心的谁,如何联系,谁安排到现场施工等避而不答,且实际施工时间早于***将***微信推送给田煜文的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 怡庭物业公司提供业主来电(来访)及回访情况表,根据该表的记载,2021年7月5日16:07来电反映**购三楼天天教育消防管破裂(接恒廷保修),工程人员紧急关阀,组织排水。怡庭物业公司提供的语音详单显示2021年7月5日16:06至16:21有多次与恒廷实业公司及物业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怡庭物业公司提供事发后现场的照片,以证明损害因施工方野蛮施工造成,怡庭物业公司在事发后组织工作人员协助排水的事实。 **购超市提供汪旻烨与怡庭物业公司胡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涉案房屋二、三楼之间防水层存在问题,导致损失扩大,在该聊天记录中2019年12月21日汪旻烨反映超市上面下雨天就漏水,希望物业派人查看。怡庭物业公司对该聊天记录不认可。**购超市在庭审中认可涉案房屋在下雨天会有墙面潮湿、滴水情况,但事发当日墙体被拆除前不存在漏水问题。 庭审中,**购超市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如下:天天教育中心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与其签订了安全协议合同,保证装修安全及承担给其造成的损失。***、创宜美居公司、美联公司出具设计图及现场施工人员,其行为导致了漏水及损失。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的房屋漏水殃及楼下,基于相邻关系且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承租人的施工、现场状况及承租方涉案房屋的内部结构均有告知义务,三楼一直存在漏水情况,因房屋结构层漏水加大其损失。怡庭物业公司一直未处理二楼、三楼防水层存在漏水问题,未告知装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消防管道的布局,存在监督管理失职,事发前就已发生石头掉落问题,其多次***物业公司反映,怡庭物业公司才组织三方签订安全协议,从现场照片来看,天天教育中心、创宜美居公司、***、美联公司存在大面积拆墙,施工现场并非一天造成,怡庭物业公司也认可存在野蛮施工情况,故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怡庭物业公司未审核创宜美居公司的资质。其16时到三楼时,水已超过脚踝,可见漏水事故发生了很长时间,未看到物业员工在现场处理,漏水问题直至当天晚上19时才停止,当时物业的措施仅有两个安保人员拿盆往外倒水,未积极处理。根据天天教育中心、创宜美居公司、***、美联公司对现场施工人员各执一词,怡庭物业公司对于现场装修情况、进场施工人员均不清楚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不到位责任。 为证明其损失,**购超市提供公证书、损失清单等证据,主张其货物损失1670000元,装修损失3500000元、停业损失2100000元,合计损失7270000元。因前述证据未得到天天教育中心等的认可,根据**购超市的申请法院依法摇号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对**购超市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停业损失、物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9月30日,公估公司在各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受损超市进行现场勘查,对受损房屋权属、受损情况、评估范围进行了解,受损房屋坐落于水岸佳苑A区,共二层,现场查勘时已修复完毕,受损货物均已处理。经公估公司对双方当事人了解,2021年7月5日16点左右超市二楼顶部发生漏水,部分漏水直接浇淋在二楼水果、蔬菜等货物上,因漏水较为严重,造成二楼积水致使放在地面及货架上的货物浸水,同时二楼漏水通过电梯间,地面缝隙等位置流向一楼,致使一楼货物及装修浸泡。事故发生后因水势较大,超市内均已浸泡,考虑到超市内到处是电气设备,为防止有人触电将店内人员撤离,直至7月7日超市内积水褪去,申请人组织工作人员进入超市打扫清理,对货物进行施救,并从2021年7月9日至7月20日对超市内货物进行销售以降低损失。公估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影像资料显示,水灾事故发生时水流大量从超市顶部流下,致使超市顶部装修脱落,装修浸水损坏。因公估公司的要求,**购超市提供了货物损失清单,事故发生后损失商品打折销售清单,事发前六个月的进货清单、销售清单、工资结算清单及打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事发前六个月的水、电、煤气、物业费用缴款凭证,装饰工程预算、合同、图纸等证据作为公估材料。天天教育中心对于前述证据均不认可。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对于**购超市提供的前述清单及装修材料均不认可,认为系单方制作,对于水电等费用的缴费凭证认为与本案无关。 2022年1月6日,公估公司选用成本法并结合市场法,出具了宁价鉴字(2021)第NJ-03A20210012号公估鉴定报告:1.关于货物损失,2021年9月30日其对评估超市进行现场查勘,查勘时现场已整理修复完毕,损失货物均已处理或售卖,其查阅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影像资料,从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超市内售卖化妆品、零食、饮料、蔬菜、调料、生鲜、家电等货物;因事故发生时水流较大且未及时阻断,堆放在货架及地面上的货物浸水受潮,货物损失是事实发生的;事故发生后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人进入超市内,对超市进行清理施救并对受损货物进行打折销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事故发生后尽量降低损失的原则,经其评估人员讨论,处理方式符合常理及相关规定。因现场查勘时,受损货物均已处理和售卖,故其调取了事故发生后2021年7月9日至7月20日的超市售卖记录及事故发生前2021年1月-6月的售卖记录,经查阅、比对事故发生后超市内对大量受损商品进行打折销售,其认为原商品正常售价价格与打折售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为货物损失金额,同时为了能更加准确的反映超市每天的交易金额,其向超市签约银行调取了每天交易流水进行比对核实,当事人提出事故发生后部分货物因损失较为严重已经扔掉处理应作为货物损失,其认为处理掉的货物已无法确定其项目、规格、数量,已不具备评估条件,故其不再评估。经其测算超市2021年7月9日至7月20日的货物损失为1124734.79元。2.关于装修损失,根据现场查勘及当事人提供资料显示,超市共上下两层总计7441.03平方米,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影像资料、施工图纸及现场查勘显示,事故发生时超市主要为石膏板、免漆板及乳胶漆等,事故发生时造成超市顶部吊顶塌陷,免漆板、电梯进水,需进行维修、更换,其根据影像资料及现场比对,测算损失位置及损失数量,对已损坏装修进行评估,对未损坏及遇水装修不会损坏的部分予以剔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该装修于2018年3月装修,一般超市、商业用途的装修按5年折旧,即成新率为33.33%,经其测算超市装修损失为一层木工及油漆损失计23244.4元,二层木工及油漆损失计44026.13元,电路损失计27577.24元,清理施救费用计32370元,电梯修复费用计35000元,合计162197.77元。3.关于停业损失,根据当事人叙述及提供的装修合同显示超市于2021年7月5日下午4时左右发生事故于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20日销售损失货物,后于2021年9月15日再次开业,经计算共计停业59日,经其调查、了解2021年1月-6月超市销售金额为20416718.64元,进货金额为17056557.73元,2021年1月-6月共发放工资为989208元,2021年1月-6月共缴电费为301281.43元,共缴水费为17451元,考虑到停业期间房租费用及物业费用还需正常缴纳,故不再计算,综上评估超市2021年1月-6月计181天的利润为货物销售金额-货物进货金额-工资-电费-水费=2052220.48元,平均每天利润为11338.23元,测算停业损失为平均每天利润*停业天数=11338.23*59=668959.11元。公估结论为:委估标的在2021年7月5日于本报告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公估价格为1955891.67元。**购超市支付了公估鉴定费97800元。 天天教育中心对公估报告提出如下异议:1.**购超市一、二楼漏水导致部分货物被淹,被淹货物大多有外包装,且置于货架之上,不会全部损坏,其中部分货物被淹也不会影响货物的质量和正常价格销售,**购超市应本着尽量降低损失的原则,待恢复营业时正常出售,但**购超市全部做促销处理,造成的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其仅认可因被淹需立即促销货物的实际损失,公估报告将2021年7月9日至7月20日促销全部货物均作为损失,未减掉未受影响货物但被促销的损失。2.事发后**购超市从未找其清点库存或沟通处理方案,单方一刀切将货物促销售罄,公估时货物已被处理,装修也已修复,其认为**购超市诉讼动机不单纯,意图从被淹一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3.**购超市被淹导致部分装修受损,并非需要全部重新装修,现**购超市借被淹为由全部重新装修,其只认可被淹部分的装修损失,扩大损失由**购超市自行承担,且**购超市应提供合同、报价单、付款记录和发票。4.公估报告中停业损失依据的材料系**购超市单方制作,应提供2021年1月-6月全部销售记录及对应的交易流水,否则对利润不认可,**购超市扩大装修面积导致停业天数延长,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自担。公估公司对天天教育中心的上述异议回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超市受损货物应禁止销售,现超市打折销售已经是尽量降低损失并承担了售卖货物可能造成购买人发病的后果。2.超市促销期间其还未接受委托,对天天教育中心提出的第2点异议不予答复。3.实际评估过程中其根据影像资料及双方在笔录中确定的超市装修损失位置评估,对未损失装修未作评估。4.评估时核实了**购超市提供的流水,调取了事故发生前六个月的销售记录、销售流水及进货单据并调查核实了进货金额,由此测算出利润。 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对公估报告提出如下异议:1.关于货物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对于货物损失计算方法不予认可,销售价格包含预期利益,与停业损失内容重复计算,货物损失应当以货物成本价与打折销售价的差额计算;对于受损货物数量不予认可,公估依据是**购超市自行制作的售卖记录,所载货物不一定均为因水导致受损的货物,可能包含其他正常打折的促销货物,不能如实反映受损货物数量;2.关于停业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对停业期间不予认可,**购超市在2021年7月9日至7月20日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常的销售行为,说明漏水并未导致全部时间无法营业,不应将超市实际停业期间认定为因漏水停业损失期间,即使需要加上修复损失的时间也应远远小于公估报告认定的时间;对利润计算方式不认可,公估报告采取的销售记录均为**购超市单方制作,因超市销售存在淡旺季差异不具有参考价值,其销售数量、金额应采取上年度同期税务机关记载的销售情况进行参考,利润计算未考虑税金等其他成本,计算的利润不能如实反映因浸水导致的损失。公估公司对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的上述异议回函: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评估货物在2021年7月9日至7月20日销售的货物打折后的金额也是高于成本价但低于销售价,故利润差即为货物损失金额,其在计算停业利润时并未计算促销期间的利润,不存在重复计算;**购超市通过收银台上扫码机输入确定售卖价格,且现代社会买卖交易大部分通过支付宝、微信,少部分通过现金完成交易,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销售清单结合在超市内调取的买卖货物发生的电子存单,结合银行流水确定的售卖记录,同时结合过往销售记录与损失货物的销售记录做对比,在制作损失清单时已将促销货物全部剔除。2.停业期间的时间公估机构根据当事人笔录及开业时间确定,如有异议,可由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具体的停业时间;销售记录是根据委托人提供销售清单结合在超市内调取的买卖货物发生的电子存单,结合银行流水确定,本次超市损失金额均为含税价,超市损失货物赔付后也需要进行开票交税,计算停业损失时成本均已扣除。 本案审理过程中,**购超市向法院表示:汪旻烨、***、汪莲娟、***系亲兄弟姐妹关系,共同负责经营超市。被泡水的货物多为生鲜、米面等食品,事发时又为夏天,放置时间长产生味道,事发后其立即提起诉讼并公证,因法院指派鉴定人员到场需要时间,故先行处理被泡水的货物。其向公估公司提供的受损物品清单中不包括因泡水全损被扔掉的货物,因浸水无法销售的主要为蔬菜、水果、山货、生鲜、米面等按斤论价没有外包装的货物,已在事发后被**购超市扔掉处理,该部分扔掉的货物没有留存证据证明,但确实存在,其留存在电脑中的只有浸水后做促销处理的货物,公估机构在公估时也是调取了做促销处理货物的进货价、促销价、平时销售价后作出的公估报告,因全损只能做扔掉处理的货物不在公估结论中,其也未主张,该部分货物价值300000元左右。事发时漏水量巨大,其需要处理产品、重新装修才可再次营业,故停业至2021年9月15日。 庭审中,恒廷物业公司认可2021年**购超市应缴纳的物业费为20000元,该价格为打五折的价格,目前**购超市尚结欠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物业费合计30000元未支付。恒廷实业公司认可2021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购超市应支付的租金为856876元、管理服务费为571248元,合计1428124元均已付清。 以上事实,由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安全协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图纸、录音、照片、装修施工安全责任书、来电登记表、通话记录、商业用房接收表、情况说明、公估鉴定报告、公估费发票、质证意见、代理词、追记、鉴定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购超市因漏水受损,依法有权主张其合理损失,现**购超市在本案中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漏水事故的责任;2.**购超市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认定。 关于争议点1,根据现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可以认定本次漏水部位位于**购超市楼上由天天教育中心承租的房屋内,漏水原因为天天教育中心装修拆墙过程中,装有消防管道的墙体倒塌导致消防管道破损,破损处大量出水,渗透至楼下**购超市承租的房屋,造成**购超市货物及屋内装修浸水受损。 根据**购超市的主张,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关于侵权责任主体,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为美联公司,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天天教育中心与美联公司之间未就拆墙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但从天天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田煜文、美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创宜美居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田煜文与***分别在2021年3月、6月就拆墙进行协商,***发了两份报价给田煜文,在第二次报价前一日,***将拆墙相关图纸发送给***时,***未提出异议,而是回复谢谢,双方在***第二次报价时约定再面谈价格,虽然聊天记录无法显示面谈结果,但在之后的2021年7月2日,***在施工相关微信群内专门提及***向***发送关于装修的会议纪要,田煜文在称该群里明确说明***只负责拆除时,***回复知道。直至事故发生前一日的2021年7月4日,田煜文要求***明天签合同及安全协议等时,***仍回复好的。从聊天记录可知,***从未就其负责涉案房屋内的拆除工作予以否认,前述聊天记录能够与天天教育中心**的将涉案房屋内拆除工作交由美联公司承包的过程相互印证。其次,漏水事故发生后的2021年7月7日,***才将所谓的“实际施工人”***微信推送给田煜文,虽然***在接受与天天教育中心及法院的询问时均称系经***介绍承包了天天教育中心的拆除工作,但*****的内容仅系其单方**,***既无法明确具体与天天教育中心的何人协商,也无法明确由谁安排其从事拆除工作。***的**不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反而与天天教育中心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相矛盾,***自述在事发前两天已进场施工,如***仅为介绍人,在事发前一天仍在微信中答应田煜文次日签合同,明显有违常理,对于***的**不予采信。再次,美联公司抗辩称仅系介绍人,除其与***的单方**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也未对美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与其所称的介绍人身份相矛盾的发言作出合理解释,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美联公司承担,对美联公司与***称仅为涉案拆墙工作介绍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导致消防管道破损的拆墙工作系由美联公司向天天教育中心承包,现因消防管道破损漏水导致**购超市受损,责任依法由美联公司承担。虽然天天教育中心已将拆墙所需图纸提供给美联公司,但其在怡庭物业公司处备案的装修公司为创宜美居公司,事发前已与**购超市签订安全协议承诺做好安全措施再施工,明知涉案墙体需要人工拆除,仍在未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的情况下即放任美联公司进场施工拆墙,在事故发生后方知晓实际施工人员的身份,法院认为天天教育中心对于美联公司的拆墙并未完全尽到审查及注意义务,并未审查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以人工方式还是机械方式拆墙,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购超市的损失由美联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天天教育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称事发前已发现墙体倾斜,在询问天天教育中心、创宜美居公司、恒廷物业公司后继续拆除的意见,未有其他证据证明也未得到前述三方的认可,对***的**不予认可。 创宜美居公司不负责涉案墙体的拆除;恒廷商管公司已非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恒廷实业公司作为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已向天天教育中心提供了载明电气、消防、装修等情况的交接收表,已尽到出租人的告知义务,根据天天教育中心在庭审中的**,其对于涉案房屋应当人工拆除系明确知晓;怡庭物业公司在事发前已就天天教育中心的装修事宜与天天教育中心及其报备的创宜美居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安全责任书》,告知了装修的相关安全事项和注意义务,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即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并采取关阀、协助排水等措施,已尽到作为物业方应尽的责任;***为美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天天教育中心明确系将涉案拆墙工作承包给美联公司,故***在本案微信中的发言等行为应认定为代表美联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综上,法院认为前述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人,对于**购超市因漏水所受损失亦不存在过错,**购超市主张创宜美居公司、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怡庭物业公司、***对其因漏水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尚不充分,不予支持。**购超市提供的通过微信向物业公司经理反映下雨天漏水的情况发生在事故发生前大半年,怡庭物业公司对该聊天记录不认可,现**购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涉案房屋仍存在下雨天漏水问题,且认可事发当日墙体被拆除前不存在漏水问题,**购超市称怡庭物业公司未解决涉案房屋二、三层防水层的问题导致其损失扩大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点2,公估公司作为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在各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受损超市进行现场勘查,对受损房屋权属、受损情况、评估范围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选用成本法并结合市场法做出公估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对于**购超市因漏水所受损失,法院认定如下: 对于货物损失,法院采纳公估鉴定报告认定为1124734.79元。理由如下:首先,**购超市在事发后先公证后处理被浸水货物,包括扔掉无法出售的货物及打折促销尚能出售的货物的做法并无不当。因漏水事发突然,从公证的视频可以确定**购超市确有包括无外包装的生鲜等大量货物浸水,事发时为盛夏,为免货物腐烂变质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购超市先行处理被浸水货物系合理的自救减损措施。且根据**购超市的**,被其扔掉的货物因未留存证据无法评估已不在其主张的损失内,该部分损失已由其自担。按照法律规定,食品等货物浸水即不应对外出售,**购超市打折销售乃系其为减少损失所为,不应过于苛责。天天教育中心称**购超市借漏水之机将未受影响的货物一并促销获益,未就此举证证明,且在事故责任未定的情况下**购超市急于将未受影响货物在事故后几日内降价销售有违常理。根据事发经过、公证的漏水后情况、促销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法院认为**购超市在事故发生后的促销行为系其为减少因货物浸水所受损失而采取的措施较为合理。其次,公估机构评估货物损失时采取的标准与方法亦无不当。公估机构评估的货物损失为**购超市在2021年7月9日至7月20日促销期间的商品原正常售价价格与打折售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为此,公估机构调取了促销期间货物的售卖记录及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售卖记录,为了更加准确的反映交易金额,公估机构还向**购超市签约银行调取了每天交易流水进行比对核实。公估机构采用的方法已尽可能反映货物的促销价和原销售价之间的差额。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认为货物损失应当以货物成本价与打折销售价的差额计算,根据公估鉴定报告的记载,评估货物促销价格虽高于成本价,但低于未作促销时的正常销售价,该批评估货物系因浸水导致出售价格降低,导致**购超市可获得的利润减少,评估机构将利润差作为货物损失计算,于法不悖。 关于装修损失,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影像资料、施工图纸及现场查勘情况,事故发生时超市的装修主要为石膏板、免漆板及乳胶漆等,事故造成超市顶部吊顶塌陷,免漆板、电梯进水,需进行维修、更换,公估机构将影像资料与现场比对确定了损失位置及数量,对已损坏装修进行了评估,剔除未损坏及遇水装修不会损坏的部分,认定**购超市因漏水导致的装修损失为162197.77元,对于相关异议,公估机构已予合理解释。法院对公估机构的公估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购超市因漏水导致的装修损失为162197.77元。 关于停业损失,公估机构根据当事人叙述及提供的装修合同认定**购超市自2021年7月5日下午4时左右发生事故后于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20日促销损失货物,经过装修于2021年9月15日再次开业,认定**购超市的停业期限为59日并无不当,考虑**购超市因漏水导致的货物及装修受损情况,其停业59日用于处理受损货物及装修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因**购超市的经营状况、风险和利润情况实际无法预测,公估机构根据事故发生前6个月**购超市的经营情况计算**购超市在停业期间可获得的利润,依据尚不充分。但现有证据可以确定2021年**购超市应缴纳的物业费计20000元、房屋租金及管理服务费合计1428124元,该部分物业费、租金及管理服务费确系**购超市在停业期间产生的损失,据此认定**购超市的停业损失为234080.32元。 以上**购超市因漏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521012.88元,由天天教育中心赔偿30%计456303.86元,由美联公司赔偿70%计1064709.02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天天教育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购超市损失456303.86元。二、美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购超市损失1064709.02元。三、驳回**购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购超市于2022年9月20日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已经注销。 以上事实,由无锡市锡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档案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从本案现有在案证据来看,案涉拆墙工作由天天教育中心交由美联公司来实施,天天教育中心与美联公司之间为承揽法律关系。美联公司主张案涉拆墙工作与其公司无关,系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中间人介绍给案外人***实施,但美联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美联公司主张“应当追加***为本案被告,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美联公司作为承揽人,在实施敲墙过程中,施工不当,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天天教育中心作为案涉拆墙业务的定作人,在选任、指示方面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超市、创宜美居公司、恒廷商管公司、恒廷实业公司、怡庭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无需对案涉损失承担责任。***是美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案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亦无需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天天教育中心及美联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美联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天天教育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天天教育中心在本案中对公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采信公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案涉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审理过程中,**购超市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经注销,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当由其经营者***来承担,故本案需对原判决主文进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 二、天天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456303.86元。 三、美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064709.0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3元,鉴定费97800元,合计120203元,由***负担26726元,由天天教育中心负担28043元,由美联公司负担65434元。(该款已由***预付,***同意天天教育中心、美联公司应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天天教育中心、美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法院不再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9元,由天天教育中心负担5547元,由美联公司负担129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周 华 审判员 仓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