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嘉凯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某某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5执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9层01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碧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锋,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葛岭7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武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25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53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5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零星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永泰县××镇××村××号楼××单元××单元房产,但经函询永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得知该地块目前尚未通过验收并且办理不动产总登记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锋,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首敏
审判员  王幼圣
审判员  力振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