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嘉凯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财保10号
申请人:福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9层01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529B6P。
法定代表人:陈碧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万安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4350514B。
法定代表人:叶明兰。
申请人福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账号3500××××0712、3500××××5197)的存款人民币315万元,并提交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315万元的保单保函(保函编号:202106-04-04-012)作为担保。2021年6月15日,泉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账号3500××××0712、3500××××5197)的存款合计人民币315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庄亦兵
审判员  雷斯凡
审判员  刘锦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晓婷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