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12执恢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8387538310,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750029734Q,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5549568W,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3222011Y,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8日,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1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从另案(2018)苏0612执2852号中执行到位691100.18元,(其中从南通市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到位466780.47元,从***执行到位224319.71元)扣除执行费10166.51元,剩余款项680933.67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12执恢10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了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葛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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