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12执恢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季雪松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代垫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8年9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苏0612执2846号,在首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5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2021年6月28日、12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季雪松有位于金沙镇新金西路金点小区3号楼510室及车库不动产(房产证号:通州房权证金沙字第(02)21981号),该不动产由本院(2018)苏0612执保507号案件首先查封,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予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院(2018)苏061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审判员*坚审判员季**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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