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12执异88号
本院在执行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勇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强公司)追偿权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两案中,利害关系人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城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或未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应当依法协助履行停止支付到期或未到期债务的义务。本院根据神勇公司的申请,向孔雀城公司送达(2018)苏0612执保510、51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苏0612财保33号之一、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孔雀城公司协助继续扣留卓强公司在孔雀城公司的应收款1820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扣留期间停止向卓强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孔雀城公司以其公司对卓强公司无应付工程款,故无法协助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18)苏0612执保510、51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案涉保全行为采取的是扣留、停止支付的控制性措施,孔雀城公司履行的只是协助义务,本院要求孔雀城公司协助执行的事项没有超出其协助范围,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至于孔雀城公司对卓强公司有无应付工程款,本案不予审查,孔雀城公司只要尽到协助执行义务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20日,本院对神勇公司诉卓强公司、南通海韵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61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卓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神勇公司代偿款本金15301136.63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代偿日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履行之日);二、被告海韵公司、***、***、**、**、*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卓强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卓强公司、海韵公司、***、***、**、**、*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神勇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神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8年7月10日,本院对神勇公司诉卓强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61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卓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神勇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卓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神勇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季雪松对被告卓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神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神勇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苏0612执恢316号、317号【原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苏0612执2852号、2846号】,在两案诉前财产保全中,本院依据(2018)苏0612财保31号、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5月30日扣留了卓强公司在孔雀城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债权18200000元。2021年5月20日,根据神勇公司的申请,本院向孔雀城公司送达了(2018)苏0612执保510、51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苏0612财保31号之一、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孔雀城公司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继续扣留被申请人卓强公司在孔雀城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1820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扣留期间停止向被申请人卓强公司支付。二、继续扣留期限为三年,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驳回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忠审判员*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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