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3222011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43608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5549568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7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2400702.43元及利息,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等。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28日、6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997.22元,本院已扣划3997.22元,已收作执行费用。 2.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延川支行,账号尾号:1875;户名: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武汉路支行,账号尾号:0026;户名: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寨支行,账号尾号:1102;户名: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江苏省南通二甲支行,账号尾号:9619;户名:**,开户行:工行江苏省南通人民路支行营业部,账号尾号:8004;户名:**,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账号尾号:2850;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建设路支行,账号尾号:4188;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支行,账号尾号:2073;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彩宇大街支行,账号尾号:3172;户名:**,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春经开支行,账号尾号:8752;户名:**,开户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香坊支行,账号尾号:4263;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账号尾号:6581;户名:**,开户行:南京银行南通分行,账号尾号1134;户名:**,开户行:账号尾号:5179;户名:**,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南大街支行,账号尾号6332;户名:**,开户行:交通银行南通通州支行,账号尾号9623;户名:**,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南大街支行,账号尾号1492;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支行,账号尾号:6188;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青年中路支行,账号尾号:6137;户名:***,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账号尾号:3627;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横河路支行,账号尾号:9198;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账号尾号1956;户名:***,开户行:中信银行南通通州支行,账号尾号2868;)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6月27日,冻结期限为1年;网络支付账户(户名:***,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e62cdfaafa7255b77@wx.tenpay.com)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2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幢(权证号:通州房权证**字第**)、**镇***2幢(权证号:通州房房权证**字第**)**镇***(权证号:通州房权房权证**字第**,国用【2011】第007028号)、**镇***1幢(权证号:通州房权证房权证**字第**)市通州区**镇***(通州国用【2011】第007028号)不动产,本案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登记日期为2022年5月23日,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须自行关注该不动产处置情况。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苏好万年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该债权由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和分配,本院已经依法向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2485508.43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四、2021年5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5月1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2年5月24日,委托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2年5月28日,委托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杜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经关联案件调查,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经与申请执行人了解,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不在经营了,公司没有资产,法院无需上门调查。 2022年6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997.22元,已收作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12民初7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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