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24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河南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院内。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王顺利与被告河南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会勇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顺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顺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顺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王顺利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