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民终16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扶沟县练寺镇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4民初13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尤薇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