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681行初2号
原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双溪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1775629W。
法定代表人:林文忠,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96号区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2003878388R。
法定代表人:陈国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永,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鹏、林贵洋,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茶花,女,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许茶花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许茶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许茶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柯经辉
审判员  许祥华
审判员  蔡日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