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巨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安易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627民初261号之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安易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627民初2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安易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00万元银行存款。后鄂尔多斯市安易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复议,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安易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卓支行开设的7803101220000000012387账户中已冻结的12545500元中12270000元的冻结。现原告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安易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解除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安易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安易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旭影 人 民 陪 审 员   吴先锋 人 民 陪 审 员   马小艳
书  记  员   付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