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翔建筑装潢工程公司

某某与上海爱仁物业有限公司、上海艺翔建筑装潢工程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9民初15204号
原告***,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爱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花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委托代理人***,男。被告上海艺翔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委托代理人**,男。原告***与被告上海爱仁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艺翔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艺翔公司)、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宇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被告爱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镇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艺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爱仁公司、艺翔公司、镇宇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市虹口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2016年3月7日,原告家中漏水,事后经了解,漏水原因是爱仁物业委托镇宇公司对屋顶水箱改造工程施工时,施工队将屋顶废弃水管的阀门打开,导致水箱里的水从废弃水管漏到原告楼上504室家中,又从504室漏到原告家中。这次漏水没有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016年4月4日,因为同样的原因再次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屋顶、墙面、家俱、衣物等受损,现起诉,要求三名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原告举证如下:受损屋顶、墙面、家俱、衣物等的照片。经质证,被告爱仁公司认为,原告家中因漏水造成损失是事实,但照片中显示的受损情况是否全部因为此次漏水造成,被告不清楚。被告镇宇公司同意爱仁公司的质证意见。被告爱仁公司辩称,2012年原告所在小区进行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艺翔公司未将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内的废弃水管封堵或切除,造成漏水的隐患。2016年3月7日,镇宇公司在三门路XXX弄XXX号屋顶施工时,打开了屋顶水箱废弃水管的阀门,造成水箱中的水从废弃水管流到504室,再从504室漏到原告家中。事情发生后,屋顶废弃水管的阀门被关闭。2016年4月4日,屋顶废弃水管阀门再次被施工队打开,又导致了504室和原告家中漏水,造成原告家中财产损失,事后,对屋顶废弃水管阀门采取了封闭措施。被告认为,造成漏水的原因主要是艺翔公司在上次施工时未将504室的废弃水管封堵或切除,镇宇公司在本次施工时打开了屋顶废弃水管的阀门,爱仁公司对于漏水一事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同意补偿原告100元。被告爱仁公司举证如下:1、上海市虹口区住宅建设发展中心与艺翔公司签订的《住宅修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艺翔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艺翔公司应当将改造后被废弃的水管切除或封堵,但是艺翔公司未按要求施工,造成漏水隐患;2、《整改通知》,证明2016年3月7日第一次漏水后,爱仁公司要求镇宇公司整改;3、《停工通知》,证明2016年4月4日第二次漏水后,爱仁公司要求镇宇公司停工;4、协调会记录,证明漏水发生之后,居委、业主、物业、施工单位等多次协调;5、《告知书》,证明废弃水管包括在镇宇公司本次施工范围之内。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镇宇公司称没有收到过《整改通知》,对其余证据无异议。对三门路XXX弄XXX号的施工仅针对水箱改造,不涉及水管。被告艺翔公司未到庭应诉。被告镇宇公司辩称,镇宇公司本次的施工是针对艺翔公司之前对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补缺工程,就三门路XXX弄XXX号而言,只负责屋顶水箱的改造,不涉及水管。造成漏水的原因,是艺翔公司之前施工不当,以及爱仁公司管理不当,镇宇公司没有打开过屋顶废弃水管的阀门。现同意与爱仁公司、艺翔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损失金额由法院酌定。被告镇宇公司提供了音频、视频资料,证明发生漏水的废弃水管属于爱仁公司的管理范围。经质证,被告爱仁公司认为音频资料不合法,不具备证据有效性,而视频资料证明了漏水发生在镇宇公司施工时间范围内。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本市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2016年3月7日、2016年4月4日,原告家中先后两次发生漏水,造成原告家室内屋顶、墙面、家俱以及衣物等受损。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爱仁公司、镇宇公司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等可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造成原告家中漏水的原因,系艺翔公司在对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施工时,未对该室内废弃水管采取恰当的封堵或切除措施,2016年3月7日和2016年4月4日,在镇宇公司对三门路XXX弄XXX号屋顶水箱进行改造施工的过程中,屋顶废弃水管的阀门两次被打开,造成水箱中的水从废弃水管中流入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进而造成原告家中漏水,艺翔公司和镇宇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均负有责任,而爱仁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亦负有责任。因此,被告爱仁公司、艺翔公司、镇宇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本院根据原告财物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艺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爱仁物业有限公司、上海艺翔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爱仁物业有限公司、上海艺翔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上海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肖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