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翔建筑装潢工程公司

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0579号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3层E区324室。 法定代表人:**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惠民路15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8,645.8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案外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下银行存款1,058,64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