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0579号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3层E区324室。
法定代表人:**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惠民路15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8,645.8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案外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下银行存款1,058,64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