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翔建筑装潢工程公司

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0579号之一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3层E区324室。 法定代表人:**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惠民路15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8,64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沪0110民初20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名下1,058,645.87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名下1,058,645.87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