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0579号之一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3层E区324室。
法定代表人:**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惠民路150弄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8,64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沪0110民初20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名下1,058,645.87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名下1,058,645.87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