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5号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志平辉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老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侯永志,经理。
被告:承德县建龙固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岔沟乡解营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贵,经理。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志平辉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建龙固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志平辉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志平辉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00元,减半收取计2,43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志平辉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