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盛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70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
法定代表人:王锦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进,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期星。
被告: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iv>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95元,由原告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