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483号
原告:南通沪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鸿鸣金属交易中心第5幢111号房。
法定代表人:金美娟。
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37号)凤起广场A座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4118335H。
法定代表人:郑期星。
被告: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2008、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6799251J。
法定代表人:曹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沪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沪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6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南通沪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3579元,由南通沪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丽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