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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244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雄峰,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广场A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期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焰彬,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明,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计1515.50元,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应晓东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金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