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0060号
原告:上***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金山区枫泾镇新义村徐泾9组40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广场A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期星。
原告上***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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