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724号
申请人沈阳兴跃特种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10AXDX6W),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南石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美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4118335H),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广场A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期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兴跃特种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100,19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兴跃特种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190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