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2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广场A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复议申请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3)辽1282执异6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院作出的(2023)辽1282执160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辽1282执异6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辽128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树苗款342896元及利息…”。因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辽12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辽1282执1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9509××××21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424.45元”。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认为,开原市人民法院(2023)辽128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该院据此作出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的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异议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请求中止执行(2023)辽I2**执1602号案件,暂缓将已扣划的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系对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不服,不是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异议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查明案件基础事实,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查明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关键的买卖货物总金额,致使产生错误判决,导致复议申请人向***多支付货款。现因复议申请人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取得了新的证据,发现***与项目承包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套取复议申请人货款的行为,复议申请人已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3)辽1282执异69号执行裁定,暂缓将已划扣的复议申请人资金给付***,以免复议申请人的资金无法追回。
本院对执行法院异议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执行依据存在错误,请求暂缓支付划扣款的复议主张,系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等其他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范围。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并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故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3)辽1282执异6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